公司法中的股东会决议谁来签字?

法律分析:股东会决议需要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决议。根据所讨论事项的不同,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和股东大会闭幕时,将其持有的股票交存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