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吗?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先说说我们团队办理的两起案件的场景:

场景1(金融债权):

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了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在法院执行阶段,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法院据此作出执行裁定同意变更。

情景2(非金融债权):

买方欠我们客户A的钱,被A起诉到法院。因集团战略调整,拟关停并撤销A,同时安排集团另一家公司B承接该债权。甲、乙双方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拟以公证方式告知买方。一审还没有判决,我们就提前和办案法官沟通,希望改变诉讼中的主体,判买方直接还款给b,法官听了之后,只是简单的说了一句“不行,你为什么不撤诉再起诉呢?”撤?

财务索赔。

结论1:

银行在提起诉讼前已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法院可以依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资产管理公司。

基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可以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债权转让前已接收该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参考:

最高法院(2014)minerzhonzino。251,“信达黑龙江省分行在本案二审期间请求将建行信阳支行变更为其公司,按上述规定执行。法院给予许可。”

结论2:

法院可以根据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和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标的。

基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162])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或者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的不良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非财务索赔。

结论1:

在诉讼中,原告虽然将债权转让给案外第三人,但不影响原告的资格和诉讼地位,其仍有权继续参加诉讼。

基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新修正案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九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中,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资格和地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参考:最高法院判例(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2002号。13.

结论2:

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原告,是否同意由法院判决。法院驳回原告变更申请后,受让方可以提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同意仍由法院决定。

基于: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受让人作为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受让人申请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允许的,可以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允许受让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应当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以受让方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结论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债权受让人的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参考: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宇申请执行厦门海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洋产业总公司决议案。

建议:

债权转让协议有时发生在同一集团下的两个子公司之间。对于此次权益结构调整,由于属于同一母公司,法律风险可控。有时发生在不良债权转让和收购两个市场主体之间。这时候就需要有完善的文本,约束债权转让后转让方的尽职诉讼或者配合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的变更,保证受让方后续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