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在普惠金融中起到什么作用?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的桥梁。融资性担保行业现行的“宪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1条中有所启发,该行政法规的核心目的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和“促进融资”。
融资担保对普惠金融有什么作用?
专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充分发挥一般担保功能的基础上,在金融领域有两个明显的促进作用:一是为用户增信,二是放大金融信用。
融资担保的增信功能:专业融资担保机构利用自身的信用能力,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这是其一般的业务模式。在招投标、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支付担保等领域。,保证人可以减轻或代替债务人支付保证金的义务,降低债务人的流动性,促进融资。
通过第三方的担保和增信,债务人在资本市场、信贷市场、生产流通、工程建设等领域获得或支持资金的能力显著提高。没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大量用户获得资金支持的概率会大大降低,甚至得不到资金支持。担保增信成为了弱势用户和金融机构之间最直接的桥梁。
融资性担保的信用放大作用:在常规担保业务中,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是一种信用支持,其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只是一种或有责任,并不意味着被担保的债务一定会违约,从而触及其实际责任。这种或有负债的内在机制允许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其信用。体现在具体制度上,就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净资产放大倍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于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达到15倍。
显然,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利用这种放大自身信用的能力,为社会潜在用户放大信用。如果用户相对集中在小微、三农等金融能力较弱的领域,将极大促进这类企业的金融可获得性,提高金融普及率。这才是普惠金融的应有之义。中国担保论坛2018发布的数据显示,“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过25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净资产超过1.2万亿元,担保能力超过10万亿元的良好局面”。按照这个数字,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贷支持能力理论上就可以达到18万亿左右。
如果所有这些信贷支持力量都在金融领域实现,它们带来的影响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决定性的。换句话说,没有融资担保,金融市场注定是不完整的。从本质上讲,融资担保创造并增加了金融竞争力,而不是简单的风险转移。
政府干预融资担保的理论与实践
融资担保具有金融放大功能,为政府干预经济发展和产业扶持提供了有效便捷的金融工具。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国外一位学者认为,政府之所以提供公共产品,是因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造成了市场失灵。一些学者认为政府参与担保是价格扭曲的原因之一,并对此持否定态度。但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政府都直接参与融资担保领域。
如今,政府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发展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逐步实施融资担保政策,对微观经济主体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微观的例子就是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家中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从1997开始的20年间,公司“累计担保项目近3万个,提供担保服务超2500亿元,其中95%以上的担保项目面向中小企业”。
中国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的机制与实践:截至2016年末,全国备案融资担保机构约7225家。国有控股机构占比2014年为26.3%,此后占比逐年上升,其中农业担保机构占比超过65%。为了解决三农领域的融资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许多政策。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加快了国家财政资金介入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步伐,提出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性担保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
2065438+2005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建立农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全国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目前,全国已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了省级农业公司。截至2018年末,* * *共设立分支机构1520家(其中自建机构548家,与地方政府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营业网点972家),* *拥有专职员工2457人(其中分支机构专职员工1499人),占全国18。
作为这一体系的优秀典范,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鼓励农贷”为主导产品。截至2019年6月,已为17338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贷款担保总额76.28亿元,覆盖全省65%以上的乡镇和全省所有贫困县、产粮县、农业县,其中包括一大。我国政府利用融资担保机制,在金融准入能力相对较差的农业生产、农村转型、农民生活等领域,建立了不完全市场下的有力补充支持。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意见》,国务院还设立了国家融资性担保基金,于2018年7月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66100万元,首期投资166万元全部到位,于2018年9月正式投入运营。
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发挥政府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再次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运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级政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坚持支持小型农业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农担保业务小额占比达到80%以上。要求支农小额担保金额不低于总担保金额的80%,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比例不低于50%。还要求建立风险承担机制。“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省级担保和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了扶持小微企业,面对小微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政府再次利用融资担保机制,构建全国范围内可持续的信用放大机制。截至2065438+2009年3月末,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突破800亿元,担保户数突破5万户,政策效应开始显现。
中国的商业担保机构将何去何从?
融资担保机制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也是毋庸置疑的。低收益与高风险的不匹配,势必挑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由政府设立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输血”。但如果政策在担保行业不具有包容性,也会对非国有担保机构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根据国际经验,各国政府参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占据了融资性担保的主导地位,商业担保机构基本退出了贷款担保业务。不出意外,中国也可能延续这一趋势。
总体而言,融资担保机制提高了用户的金融可获得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创造并放大了信贷支持资源,建立了消除金融不公平的有效路径——这是普惠金融的初衷和立足点。政策性担保机构利用政策约束和激励,将主要业务范围聚焦于中小微和“三农”,利用增信和杠杆放大作用,深度支持市场竞争中的边缘化和弱势群体,充分诠释了普惠金融理念中平等和包容的内涵,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使担保成为弱者拥抱金融的有效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