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是:1、名称、组织机构、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经营范围。

成立房地产公司有四个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3、注册资本不少于三十万元,仅从事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十万元;4.至少有三名持有相应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额或者实收资本总额;(三)发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