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其组织结构。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全体股东按照章程规定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结构是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