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农村保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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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说,就是这个意思。

这只是指养老,医疗不是这个意思。

农业保险是指由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劳动者年老时根据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1]

中文名

农业保险

对...负责

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类型

社会保障制度

1农业保险汇总编辑

我国农业保险从1986开始探索,1991试点。截至2003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的1.87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业保险工作,累计保险资金259.4亿元,参保农民5428万人,其中1.98万农民当年领取养老金、缴费65498万人。到今年年底,累积保险基金预计将超过400亿元(包括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公积金),约220万人将获得养老金。

农业保险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城乡协调发展。从实际出发,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非农化程度的实际出发,采取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从富裕群体向农民逐步推进的战略,重点向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地区推进。积极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逐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待遇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是指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区。其中,郊区是最有条件率先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地区。

加快建立郊区农村保险制度,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二是推动城市新一轮经济增长的现实需要;第三,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投保流程编辑

农业保险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村委会或乡镇农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村委会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所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社保或农保经办机构。县级社保或农保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后,由银行为新参保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再由乡镇劳动保障所发放给参保人员。

参保人凭银行存折直接将款项存入指定银行,或由社保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会同指定银行向村委会收取。

3传输程序编辑器

转让申报

1.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转入地乡(县)农保机构办理城镇保险和城镇保险,提交相关材料,经农保机构审核同意后,指导个人填写《个人账户变更申报表》;批量转移的人员,由参保户填写《个人账户集体变更申报表》。

2 .乡镇(县)农保机构操作人员录入到市保、镇保相关申报信息。

3.系统自动判断该人在本乡镇是否有资金。否则,提示不能办理转出申报。

4.如果本人在其他乡镇仍有资金,系统提示本人在其他乡镇办理转移手续,由乡镇农保机构申报多账户职工个人账户变更。

5.接受委托关系转移的通知,并提交给有关当事人。

6.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表格上传至县农保中心。

转移审计

1.县农保中心在收到乡镇上传的相关资料和表格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转入市保和镇保的申报信息进行转出申报审核。

2.审核不合格的,将资料和表格退回乡镇,乡镇取消转申报。

转移到农村保险

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参保缴费操作中,对不符合本市(镇)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开展农业保险操作。

4传输程序编辑

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保、镇保、农保之间的转移。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参保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转出申报。

其中,外资企业和乡镇劳动服务公司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出申报。

按《关于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险农发[2004]1号)工作。

申请条件:农村保险转入的社会保险关系:本市职工参加城镇保险和城镇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农保:符合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可申请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农保。

5内聚规则编辑器

为使“新农保”更加人性化,特制定五种特殊人群保险衔接规定:

一是转户人员,参加“新农保”后转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参加农保缴费,并可按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2]

二是农民工,参加“城保”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其资金转移到所在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参加“城保”缴费1年,视同“新农保”缴费年限1年;

三是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不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可继续享受“农保”待遇;

四是已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病情发生变化,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助和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是《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保”且年满55周岁的女性,自《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计算系数确定。“新农保”的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6资金来源编辑

在新农保三大资金来源中,“集体补助”在很多贫困地区基本等于零,这是不可预期的;“个人缴费”也面临着和“老农保”一样的困境。农民没钱交保险怎么办?“新农保”要真正做到普惠,核心还是政府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兜底支付。那么,庞大的基础养老金应该从哪里来?在我看来,中央财政补贴的来源、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能否尽快实现“新农保”全覆盖,应该是普惠性“新农保”政策中最值得关注的三点。

农业保险

第一,财政补贴新农保的资金来源不仅直接决定了惠农力度,也决定了新农保的普及速度和公众评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透露,“波兰中央财政支出的5%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而中国中央财政没有这笔钱。“据《学习时报》报道,我国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每年公费出国消费3000亿元,每年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总额超过6000亿元。如果能通过节省行政开支来减少“三公消费”,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新农保”的短板上,那将是一举两得。此外,国企每年上缴的红利、社保基金持有的国有股乃至充裕的外汇储备,能否按比例划拨到“新农保”中?

其次,如果“新农保”采取地方财政直接支付、中央财政补贴的模式,农民能否直接受益取决于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和意愿。如何保证地方财政不会贪污挪用中央财政补贴,如何保证地方财政足额安排资金用于“新农保”的支付将是最关键的。此外,“新农保”的发放方式也需要一个完善的方案设计。如果基础养老金发放重蹈粮食直补被地方和集体截留克扣的覆辙,将彻底改变普惠性“新农保”制度的初衷。这就需要有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配套措施,也需要有广大民众能够充分参与的监督机制。

第三,如果2020年全覆盖,是不是有点晚?前不久有消息称,有关部门决定从2009年起在10%的县(市、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到2020年将覆盖全国。很明显,10%试点有点小,2020年前完全覆盖有点晚。

7指导编辑

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9年9月-01

国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开始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农民意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全国65,438+00%的县(市、区、旗)。之后,试点将逐步扩大到全国实施,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

第三,保险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第四,筹集资金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定为每年100元,分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缴费档次。参保人自己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3)政府补贴。政府全额支付符合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中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贴,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贴。

当地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存储的金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养老金福利

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缴费时间较长的农村居民,可以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增加和增加的部分资金由地方财政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被保险人死亡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除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纳保险费;年龄小于15的,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龄在15以上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低于15。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时间长就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X.资金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审计制度,对基金筹集、转移和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开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本村参保人员缴费资格和待遇领取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XI。处理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缴费和待遇情况,建立保险档案,并长期妥善保管;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信息资源;要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刷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试点地区要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支出。

十二。相关系统的链接

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个人账户完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地区,要妥善处理养老保险基金债权,做好与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并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均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应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试点地区也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措施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试点县(市、区、旗)试点实施方案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这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增加农民收入,也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方针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试点工作。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2009年9月1日

8涉及问题编辑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政策适当倾斜。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备受诟病。在此背景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是新形势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保障特性不仅有助于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而且可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国民待遇,缓解社会矛盾。

首先,如何保证新农保相关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监管。新农保区别于老农保的一个特点是缴费结构从过去的个人缴费转变为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的模式。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

其次,如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型管理模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要求相关部门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等相关事宜,确保养老金管理和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最后,如何赢得公众的认可和信任。问题重重的老农保,依然在农民心中留下疑惑或后遗症。要改变这种不信任,一方面需要国家在政策宣传上更加细致、具体、易懂。同时,有关部门应逐步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便于农民随时查询和核对自己缴费情况的管理系统。此外,要完善方便农民领取的社会养老金发放制度,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充分体现新农保的优势。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这项惠农政策要求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组织、政商分开、机制健全、监管有力、征管和扶持相对分离的管理模式。只有吃下这些“定心丸”,才能充分发挥新农保的保障作用,才能让广大农民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