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1.回报风险和收入确认

根据收入标准的要求,确认收入应满足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虽然在正常销售、代销、换货、配送等含有商品的业务中,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但由于医院、诊所、药店的垄断经营权力,只要客户没有将药品转移给最终消费者,一般都有权退货。因此,药品所有权的主权风险不能转移给买方。因为药企可以将医院、诊所、药店退回的药品退回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所有权的主权风险并不是真正由药企承担。所以药企在药品销售后确认的收入基本符合收入标准。

药品销售给医药公司或医院、诊所、药店后,即使已收回全部货款,只要有继续交易的可能,就存在药品退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是可以估计的,属于可控范围,因此收入仍然可以确认。在非正常情况下,如药企GSP达标,药品省级批号改为国家批号时,大量药品被退回。这时候返还以前年度销售确认的收益风险很大。因此,药品生产公司能否确认销售药品的收入,在确认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评估。一般认为,收入应在药品销售后确认。

2.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和快速批量销售收入的确认

正常销售、代理销售、快速批量销售有真实的物流和现金流,满足收入标准的四个条件。因此,可以在货物发出、对方确认收到货物或收到货款后确认为收入。

3.票务收入的确认

绝大多数票通商家没有真正的物流,不构成药企真正的销售资源。他们只是通过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不符合商品销售的基本条件——商品是存在的,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但是,在一些票据传递业务中,虽然药品没有进入一级代理药厂的仓库,但一级代理药厂在实际交付药品过程中实际控制了药品的流向,药品所有权风险从药品生产企业转移到一级代理药厂再转移到其他药厂,符合收入标准的四个条件,在货物发出后,其他药厂的凭证确认收到货物或收到货款,即可确认为收入。这种业务本质上还是代理业务。两个或两个以下公司之间相互开具发票,但没有实际药物流动的业务,属于虚构收入行为,可以归为票据传递业务,不符合商品销售的基本条件——商品存在,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