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承担哪些责任?

发起人设立股东公司的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适用于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利润损失的情形;

2.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认股人缴纳的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股份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9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公司的筹建工作。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退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本,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