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承担哪些责任?
发起人设立股东公司的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适用于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利润损失的情形;
2.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认股人缴纳的股份,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股份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9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公司的筹建工作。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退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本,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