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上市公司财务会计造假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媜罚字[2005]第15号
当事人:钟琴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10号汤种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张金财。
颜,男,34岁,住武汉市洪山区洛南街道花市桂子山西村4-17号,钟琴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辛正毅,男,61岁,钟琴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日前,四川田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铜仁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歌科技)非法证券案已由我会立案调查。发现钟琴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信所)在对田歌科技2001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未能完全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未能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具体表现为:万鑫所未对田歌科技控股子公司靖州田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2001年度大额银行存款的收支情况进行充分抽查,对水产品存货未进行监管,未聘请专家进行评估。除沙市鲟鱼育种研究中心外,其他单位均通过被调查单位发函和收信。
以上事实有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对田歌科技2000年度、2001年度和200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会计谈话记录及说明为证。
万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6、22条、《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16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五条、18、2655条。因此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和道德规范,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签署2001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为简和辛正毅,对上述违法行为应负直接责任。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律师,根据不同情况,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对万鑫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
2.对闫和辛正毅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营业部,账号711065438,438+00189800000162),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缴纳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