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或

法律主观性:

《公司法》是一部为企业到公司建立了许多规章制度的法律。不仅如此,它还规定了许多关于股东会职权的问题。股东大会有很多权利,但同时也要遵循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是什么意思?先说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7条和第99条的规定,股东会享有以下权力:1。法定权力(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享有专门作出决议的权利。《公司法》第133、142、148条还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其他特殊职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上为我们介绍了《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的权利,但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因此,股东大会并不拥有全部权利。此外,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设立也有一系列的规定,股东会中的所有股东都应该知道并遵守。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