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法律公告不包括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包括年报、中报、季报)和中期报告,主要是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公告、收购或合并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2006年6月5438+2月65438+3月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1.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预计亏损或者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业绩预告。

3.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披露,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业绩传闻和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4.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说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