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和新百伦的区别

NewBalance和New Balance的区别:

NewBalance是美国的一家新百伦运动公司。

新巴伦是广州荔湾区丽都鞋业。

新百伦由一位名叫周乐伦的自然人持有。

2000年7月,“新巴伦”商标转让给多利多鞋业。

2003年4月,美国NEWBALANCE公司获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商标“新百伦”。

2004年4月,“百伦”商标原所有人经核准后转让给周乐伦。

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了“新百伦”商标。

5438年6月+2006年2月,NewBalance授权销售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成立。

2007年6月,新百伦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

5438年6月+2008年10月,周乐伦的商标“新百伦”被注册。他授权的公司还生产“新百伦”商标的男鞋,在商场销售。

追根溯源:

通常一个品牌进入中国后,我们的消费者会给他一个中文谐音翻译,比如耐克、耐克、阿迪达斯、阿迪达斯等。毕竟早年英语普及度不高,给他起个中文名比较容易。

这就是问题所在。“新百伦”的中文谐音正好对应“新百伦”和“新平衡”。

1998年8月,潮安县东风东一朵朵力鞋厂向商标局提出在鞋上注册“纽巴伦”商标的申请,于1999年6月获得核准。

2000年7月,转让给广州市荔湾区多利多鞋业(以下简称多利多鞋业)。随后,多利道鞋业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创造了许多“新百伦”商标。

了解到“新百伦”后,新百伦会影响到服装、鞋类第25类上的“NBL”、“新巴伦”、“新百伦”、“新百伦”等商标。

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也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如商标号。3891464由利多利于2004年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中裁定不予注册。

于是,两人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相爱相杀的商标异议案,从一审到了二审。当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本案中,被异议的汉字“新巴伦”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虽然引用的商标(新百伦公司的商标)是英文商标,但英文单词“New Balance”的中文发音与“NEW BALANCE”基本相同。且新百伦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用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因此,当它们同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时,相关公众可能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同一商品提供者提供的一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扩展数据:

品牌侵权

NEWBALANCE的“后来者”被广州企业主认领。

涉案NEWBALANCE品牌于1906创立于美国,是国外知名的运动鞋品牌。

根据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的辩护意见及涉案品牌的官网宣传,该品牌为美国排名第二的鞋企,并逐渐成为国际运动品牌。

2006年,上海新百伦公司成立,主要负责

国内销售新百伦运动鞋系列产品,并很快占领了大量的跑鞋市场份额。在此过程中,为适应中国市场文化,公司选择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称进行宣传和营销,并在其促销产品的广告中使用“新百伦”的标识。

然而,在“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的同时,广州的周某伦先生以侵权为由,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广州某经销商告上法庭。在周某伦口中,“新百伦”是法律意义上的“冒名顶替者”。

原来,周某伦声称“新百伦”商标早已在中国注册,可以追溯到1996。当时周某伦家最先注册了“天平”商标。

具体来说,第865609号注册商标“百伦”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6月5438+8月21日核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被核准转让给周某伦。

后周某又注册了一系列“联合商标”,即第4100879号注册商标“新百伦”也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6月5438+10月被核准注册该商标。

同时,周某伦还成立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立销售柜台。

据原报道,被告公司已在天猫、JD.COM商城网站开设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和新百伦童鞋旗舰店。

由于被告使用“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还在网店使用“新百伦”作为产品标识,并在专卖店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注明“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致使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以为“新百伦”商标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

在此基础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原告作为商标所有人与“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扩大“百伦”和“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

据原告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总金额已超过6543.8+0亿元,数额巨大。原告起诉被告新百伦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9800万元,支付维权合理费用。

对此,被告新百伦公司答辩称,“新百伦”作为新百伦的商品中文名称使用,但“新百伦”并未作为企业名称醒目地使用在商品上,是善意使用。

其还主张,原告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的时间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其使用并未混淆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不构成侵权。

明知不当,法院一审判决本案为“恶意使用”

广州中院认为,原告的“百伦”商标早已在1996注册,通过公开渠道可以很容易查到该信息。且被告关联公司(新百伦公司)于5438年6月+2007年2月请求商标局驳回原告“新百伦”商标注册申请,未被采纳。

这说明被告新百伦公司对“Balance”和“New Balance”商标的注册是明知的,但仍选择使用“New Balance”对其产品进行标识和宣传。

广州中院认为,明知原告已获得“新百伦”

该商标注册后,被告继续在销售和宣传中广泛使用“新百伦”标识,故不能认定被告善意使用“新百伦”一词。被告认为“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观点不能成立。

被告还称“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的新百伦翻译,但新百伦的中文翻译是“新平衡”,被告新百伦公司也称其关联公司新百伦运动鞋有限公司。

作为“新百伦运动鞋公司”,还称其产品之前命名为“新百伦”,故被告以其使用的“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的翻译为由,认为其没有侵犯原告“BALANCE”和“新百伦”的注册商标权的意见不能成立。

从法院保存的被告财务证据来看,被告新百伦公司在侵权期间的营业利润高达约654.38+9580万元,且从其使用“新百伦”标识的方式和范围来看,被告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新百伦”对其产品进行标记和宣传;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

在“新百伦(中国)官网”首页和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新百伦旗舰店”、“新百伦童鞋旗舰店”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后,新百伦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诉。

2065438+2006年6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百伦”商标纠纷案作出判决。美国知名鞋业公司新百伦败诉,被判令赔偿中国公民周乐伦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新百伦(中国)官网”、“新百伦旗舰店”、“新百伦童鞋旗舰店”首页刊登声明。

参考数据

百度百科-新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