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公司法的修订
法律解析:新修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条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修改前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的主体是:股东和债权人。修改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的主体为:股东、债权人、董事等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