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没有房产证只有使用权的房子拆迁怎么处理?

或者给你钱。

或者给你一套房子,但可能不是你现在的面积。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所有人(包括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保管人和管理人)给予补偿,但发证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形式可以是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因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补偿形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产权调换面积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定价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合并成新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拆迁人应按原性质和规模重建,或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进行产权调换,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小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合并成新结算。

第二十八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国有住宅房屋的,偿还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差额部分不予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原建筑面积时,超出或不足部分按新房建筑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九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国有住宅房屋除外),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原建筑面积的,超出或不足部分按新房建筑成本价结算。

第三十条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维持,因拆迁引起原租赁合同条款变更的,应当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十一条拆迁有抵押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未达成抵押协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有抵押的房屋被拆迁并作价补偿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重新设定抵押,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再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给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贴。

停产停业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费的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拆迁房屋涉及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恢复,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使用房屋安置的,还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在过渡期限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除住宅和营业用房,除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并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对在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中生产、经营、居住的,不予补贴,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以便带料进场。

这是长春市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