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财产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本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数额较大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必须是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分割给个人,才能认定为故意。将国有资产无意中错误分割为企业资金的,本罪不能成立。第三,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依法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资产。国家对单位财政拨款有一套宏观管理制度。比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国家试行基金核算制度:企业持有的基金分为国家基金和企业基金。其中,国家资金一律不得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作为职工奖金。四。本罪客观上,本罪是法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对该类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管理的规定。比如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和企业资金比例的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然后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国有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他* * *成员在本次犯罪活动中负有主要决策责任的人员,具体应当包括:(1)直接作出分股决定的单位负责人;(2)直接作出分股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3)参加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四)具体指挥瓜分行为的领导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即直接实施或者协助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人员。包括:(1)提出分股建议并具体策划分股行为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即直接实施或者协助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10]49号)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结合企业改制的具体历史条件,依法妥善处理。根据刑事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对国家出资企业职工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财产归个人所有的行为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的人员, 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以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构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瞒公司、企业财产的, ,并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的公司、企业的所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以隐藏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权的,国家所有部分按股权比例扣除。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经被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既遂犯处理。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有本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共同实施此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构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手段,故意隐瞒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视为腐败;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行为的处理: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财产,将其改制为职工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公司、企业改制后,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大部分职工不持股的,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关于国家出资企业职工利用改制公司、企业资金担保个人贷款和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行为的处理。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公司、企业的资金、金融凭证、有价证券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改制前持有国家出资企业股份的,不影响挪用数额的认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的股份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渎职行为的处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国家出资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不拥有股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国家出资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给特定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金额以国有资产流失计算。国家出资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第一款、第二款行为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改革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前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实施相同行为,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将隐匿财产据为己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先约定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在身份变动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经负责管理和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机构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个人持股或者同时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出资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不明确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企业登记中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实际出资确定企业性质。如果企业实际出资不明确,可以综合工商登记、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情况确定企业性质。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条件、企业发展、职工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注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对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充分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赃物不能退还的,在决定处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