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股东减持规则:受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受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与之前的规定和公告号一致。18.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受减持规定约束。

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

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立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股份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该条只建立了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制度,没有规定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相信不受影响。此外,根据《减持股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因实施股权质押协议而出售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该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比之前的规定更为严格,是基于身份而非数量。以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为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2065438修订版)》第11.11.4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本所报告并及时披露。即过去规定以股份数量为主要考量因素,质押股份超过5%才要求信息披露。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被修改为着眼于股东的身份而不是数量。极端情况下,意味着即使只质押了大股东100股,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大股东及董减持股份受《减持规定》约束,但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减持不适用该规定。因此,通过二级市场举牌的主体可能不符合《减持规定》的限制。此外,根据《减持股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除交易所交易和协议转让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原因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所以除了从源头上区分二级市场,其他规避手段基本都被堵死了。

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为大股东设定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预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方式。

完善大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了有效强化大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定了限售条件。

根据《减持股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该条将减持分为不同路径,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为大股东设定减持比例(三个月内不超过1%),但对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没有金额限制。此外,董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金额没有限制,但如果董的身份与大股东身份重合,仍应遵守此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减持规定》从董自身违法违规的角度,规定了其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