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是什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第一百条股东会每年召开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产生一名董事。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和股东大会闭幕时,将其持有的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重大资产转让或者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享有与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体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