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第四章投资规范
(1)实现控股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资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用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资本或责任准备金;
(三)间接投资股权,可以动用资本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万能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使用符合产品特性和投资计划要求的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
(四)借款、发债、回购、借入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企业股权,但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非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重大股权投资除外;
(3)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控制要求,规范和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根据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投资方式、标的、规模等因素,做出相关制度安排。
决策层和执行层应各司其职,审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股权投资的风险,按照资产确认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对偿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决策和经营行为负责。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不得场外投票。
保险资金追加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涉及关联方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投资决策和具体实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十八条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专业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咨询、法律顾问等专业服务。
股权间接投资应当对投资机构及其发行的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评估至少应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投资基金评价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间接投资股权还应要求投资机构提供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或根据协议提供相关论证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委派或者任命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人员,确保对企业的控制权或者控制权,保持投资决策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权投资应当通过对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和交易过程的参与和影响,维护保险当事人的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
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管理费、业绩奖励、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更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理等事项;还应与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交流信息,分析被投资基金和基金行业的相关报告,比较不同投资机构的管理状况,通过与投资机构的沟通和对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的检查,监督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
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型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结构;采用契约式的,应当设立受益人会议;采取合伙制的,应当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对于股权间接投资,可要求投资机构按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并在投资合同或发起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加强投资期间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以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过程管理体系。除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权投资,应规划和发展企业协同,改善企业管理,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聘请熟悉行业运作、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和指导企业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资源、重组债务、优化股权、推动上市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
(2)其他直接投资股权的,应指定专人管理每个投资项目,负责与企业管理团队沟通,审查企业财务和经营业绩,要求被投资企业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掌握经营过程和重大决策事项,撰写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或尽职调查;
(三)间接投资股权,应要求投资机构采取不限于本条规定的措施,以提升企业价值,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二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和业绩奖励水平,并在投资合同中予以明确。投资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质量、投资风险和收益等因素,确定投资管理费率,兑现业绩奖励水平,倡导正向激励和引导,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第二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机构,采用两种以上国际通行的估值方法,对所投资的股权资产进行持续评估和压力测试,获得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基础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倍数法。
第二十三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承担社会责任,恪守道德规范,充分保护环境,做一个负责任的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