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e租宝案判决结果如何?

继9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e租宝主案进行一审宣判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e租宝广州分公司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李等9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同时被判处65438+。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计,截至2065438+2005年2月7日,被告人李在担任公司25区域管理部总监期间,广州一、二、三分公司共吸引2109名受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存款金额为人民币65438+6900万元;上海沈雨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东关一二分公司、樟木头一分公司、清远一分公司、揭阳一分公司、汕头一分公司共吸引3097名受害者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存款金额654.38元+0.43亿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上海沈雨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也明确规定,禁止从事融资租赁等需要审批许可的金融业务,而上海沈雨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联系总行业务。本案被告人在加入涉案公司前均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金融常识和投资经验,具有高于常人的注意义务。应当知道,上海沈雨公司及其广州分行作为“非金融机构”,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其次,本案被告作为上海沈雨公司当地分公司的各级经理,负责团队管理和客户投资。他们所从事的工作都是以吸收客户投资资金为核心,都从客户投资资金中获得相应的提成,客观上助长了非法集资活动。

本院经审理查明,综上所述,李等9名被告人明知上海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仍参与其中,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在案件审理中,公诉机关以自然人犯罪对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案应为单位犯罪。

负责此案的法官表示,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实上海沈雨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本案公众存款均以上海沈雨公司推荐的“e租宝”平台的名义被吸收,吸收的钱款最终全部汇入上海沈雨公司账户。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海沈雨公司非法集资的经营模式为个人意志而非单位集体决策行为,吸收的钱款未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应认定为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