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好担保公司,控制好风险
至于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手段和方法,我们认为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和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最为重要。认真审查和风险评估是为了规避风险,反担保方式的多样性和有效性可以保证担保公司在补偿债务后向被担保人追偿。防患于未然永远比亡羊补牢更有效。一是担保公司应分阶段跟踪和审查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不同时期的风险水平做出相应评估,并根据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风险评估不能仅仅停留在项目的启动阶段。深圳市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担保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也是我们的客户之一。2005年3月,为深圳某文具公司提供担保,向CDB借款300万元,期限两年。项目启动时的调查评估报告显示,该文具公司营销网络健全,制度规范,功能清晰,经营状况良好。Xx担保公司要求文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以其个人名下一套房产、两辆汽车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文具公司无力偿还,xx担保公司赔偿其250万元,而提供反担保的连带责任人名下的两辆车被其他债权人抢走,只剩下一套房产作为追偿抵押。经查,早在2005年6月,该文具公司的两大客户东莞某百货公司和广州某超市双双倒闭,导致该文具公司近百万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资金周转严重困难,同期还款计划无法实现;同年6月165438+10月,文具公司的机器设备、库存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汽车等。被供应商洗劫一空以支付货款。至此,文具公司完全丧失生产经营能力,无力偿还贷款。纵观本案,xx担保公司的失策之处在于未能及时对文具公司不同阶段的还款能力做出判断和评估,在文具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迹象后未能跟进,要求公司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最终导致公司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割。因此,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的审查不应局限于项目启动时的调查评估,而应由专人自始至终跟踪,在发现还款能力下降、减弱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被担保企业补强反担保。二是担保公司应灵活组合匹配各类反担保资源,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向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人追偿后的能力和权利。众所周知,担保公司在接受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时,往往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反担保的政策环境也比较恶劣。能抵押给银行的,不一定能抵押给担保公司,比如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可以说担保公司是在夹缝中生存。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具有内容单一、流动性弱、执行力不足等特点,增加了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我们来看一个担保行业最常见的案例2。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xx担保公司为深圳某实业公司提供担保,向某银行深圳分行贷款2700万元。同时,xx担保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反担保协议,李某承诺以个人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为该借款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导致公司到期不能还款,xx担保公司赔偿其2700万元,李所担保的连带责任不能履行,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为什么一个涉及几千万贷款的反担保协议,仅仅依靠一个自然人的信用担保就能成立?xx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告诉我们,他们对李的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调查,发现此人是多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己成立的公司也有几家,管理能力突出,所以放心让他以个人担保的形式提供反担保。这种反担保措施被很多担保公司采用。为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后,要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以个人财产(包括夫妻财产)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这种反担保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反担保人造成心理压力,但在事后追偿的可执行性上似乎有些捉襟见肘。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往往在反担保协议签订后,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公司股份等可以实际执行的财产转移、转让,等到担保公司代偿贷款,想向反担保人追偿时,才发现可以实际执行的财产并不多。因此,担保公司在接受自然人的个人信用担保作为反担保形式时,应注意不要将个人业务能力等同于还款能力。我们认为,一个成熟的担保公司应该逐步降低反担保中个人信用担保的比重,进一步要求反担保方提供详细的、可控的、可变现的实物资产,不至于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还小赚一笔。担保公司应具备组合匹配被担保企业反担保资源的创新能力,通过各种反担保措施的组合运用,牢牢控制被担保企业的还款来源。比如,担保公司可以与合作银行、被担保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客户达成协议,在合作银行开立应收监管账户,对被担保企业的订单和款项进行封闭管理,随时对被担保企业的应收款项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被担保企业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再比如,被担保企业的仓单、存单、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收益权、反担保人拥有的股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企业代偿贷款后可以优先受偿。总之,担保公司要采取比银行更加灵活机动的反担保措施,以保证其追偿效果。3.担保公司采取的最有效的追偿手段是什么?损失已经发生。不管之前的风险评估存在什么瑕疵,反担保手段有多弱,我们现在的首要目标应该是如何快速有效地止损,立即启动追偿程序。进入追偿程序后,不需要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要对被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公司的资产进行详细调查,找到诉讼成本和收益的平衡点。如果有可执行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面对的是“壳”公司,反担保人失踪或者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就需要委托人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比如1可以调查被担保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瑕疵出资、逃废出资等情况。如果是,担保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揭开公司的面纱”;2.注册公司是否是有中介公司参与的“空壳”登记,如果是,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将其资本登记在被担保公司范围内,并对被担保公司的债务负责;3.可以调查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是否无偿或低价转让个人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如果是,担保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4.如果反担保人有未收回的债权,担保公司也可以行使代位权;5.可以调查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或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未收回的债权、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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