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标识

法律分析:关联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本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关联交易就像一把双刃剑: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但利用与公司的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无利可图的交易,严重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国公司法并不是简单的禁止关联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足够表决权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家控制的企业并不仅仅因为它们受国家控制而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