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文件规定县政府不能入股?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领导干部和党员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如下规定:
第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通过个人经商所办企业。
1,党员领导干部要谨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人营利性活动,禁止个人经商办企业。
2.未经批准,不准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入股,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准领取兼职报酬;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
3、不准利用本单位的资产和名义,与配偶、子女联合经营企业。
4、不准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干预建设工程和其他承包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准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供贷款、资助、借款或者经济担保。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投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受托人谋取利益,不得以委托受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为名,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获取“收益”,不得因出资而获取明显高于收益的“收益”。
6.辞职、退休后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受原职务管辖地区、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职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