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的识别
同业竞争的认定:1。对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的角度进行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章程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能够与其他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拟上市公司的平行子公司。2.对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局限于从业务范围上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异等方面进行判断。,并应充分考虑对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