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强制保险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事故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施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