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

百分之三十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5,438+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其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发起人、认股人缴足股本或者出资抵减股本后,不得抽回资本,但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的除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名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