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据实扣除员工培训费。
3.增值税即征即退是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线宽小于28纳米、经营期超过15年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国家鼓励的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超过15年的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生产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超过10年的集成电路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国产化后的进口软件产品,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本地化是指重新设计、改进、改造等。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简单的汉字处理不包括在内。(三)委托纳税人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后,纳税人在销售时转让其著作权和所有权,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