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期货公司应该如何告知客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与客户进行结算,并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客户应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其交易头寸。”由此可以得出几点:第一,客户有义务及时查询自己的保证金和交易头寸;二、期货公司和客户可以通过经纪合同灵活约定通知方式;三、目前的结算结果每天只公布一次。我们认为,虽然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和交易头寸的义务,但如何让所有客户以合理的方式履行自我查询的义务,还有待商榷。由于客户数量众多,期货公司有时没有时间按照约定通知每一个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一般认为,在期货公司与客户订立的经纪合同中,可以约定“客户有义务及时查询自己的保证金和交易头寸”,通过“客户应当自行登录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的约定,可以将通知义务改为由客户自行承担。但如果客户对网上交易不了解,比如一些老年投资者,很可能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如果合同中规定他们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显然是不可能做到的。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也很可能被认为是免除期货公司自身义务、增加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期货公司有必要规定“客户有及时查询其保证金和交易头寸的义务”,然后与客户约定补充通知方式,一般包括录音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信函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其中,电子邮件通知和短信通知近年来日益成为主要的通知方式。这两种通报方式虽然速度快,人数多,但在证据留存上有问题。虽然邮件群发通知和短信群发通知都在这台机器上保留了发送的记录,但是要证明客户是否真的收到了是非常困难的。一旦未来客户提起诉讼,声称根本没有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仅凭本地发送记录难以证明对方已经收到,那么期货公司就要承担未尽到通知义务的责任。同时,每天只公布一次结算结果,会增加期货公司的风险,因为期货交易价格实时变化,尤其是股指期货推出后,很有可能出现投资者大量涌入,交易价格每天大幅变动的情况。其实这个在之前的模拟交易中就已经出现了。如果某一天的日内交易价格由涨停变为跌停再变为跌停,部分客户的保证金也会达成强制平仓的协议。但期货公司无法通知盘中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客户也没有自行追加保证金。为了控制风险,期货公司此时必须进行强制平仓。如果事后价格反转,很有可能客户提起诉讼,期货公司对客户因未尽到追加保证金通知义务而被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期货司法解释规定,客户否认收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期货公司不能证明客户已经收到通知,期货公司将承担举证责任,很可能导致败诉。因此,有必要建立日内动态结算机制。其实相关交易所也在这方面进行探索,比如尝试一天结算三次,最后在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布结果。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期货公司应当防范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大致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在经纪合同中明确规定“客户必须及时查询自己的保证金和交易头寸”。2.在经纪合同的附件《客户声明》中,客户可以明确声明已充分理解客户必须自行查询和追加保证金,盘中交易可能存在必须追加保证金的情况。3.客户必须在经纪合同及其附件《客户声明》中承诺,如果盘中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具体情况可协商确定),期货公司可以不再履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义务,客户应及时查询并追加,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及时强行平仓。四、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提供两种通知方式进行备份。五、期货公司应当保存通知证据,并及时通知客户在交易单等交易文件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