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基础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方法
第四条根据保险业务的性质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基础业务和延伸业务两个层次。
第五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基本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2)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
(3)责任保险;
(4)船舶/货运保险;
(5)短期健康/意外保险。
第六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延伸业务包括以下四项:
(一)农业保险;
(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油气保险和核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
(4)投资保险。
第七条人身保险公司的基本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普通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2)健康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4)分红保险;
(5)万能险。
第八条人身保险公司的延伸业务包括以下两项:
(一)投资连结保险。
(2)变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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