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对策?

一,企业债务危机的原因

(一)市场秩序原因

1,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首先,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晰,企业对国有资产不负责,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债务负担加重。其次,公司制的推行和股份制的改革没有走上正轨。一方面,由于主管部门对公司设立条件审查不严,特别是对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监管不严,许多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经济组织被注册为公司,拖欠债务更是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在不考虑自身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大量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最后因低估经营前景而负债累累。

2.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严重。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到本地区、本行业的利益。有关地区和行业大量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对内实行特殊保护,对外设置各种关卡,歧视排斥,导致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债权。目前,保护主义在行政执法、财政和司法部门较为突出。以司法部门为例。一些起诉外企履行债务的司法机关和法官,千方百计阻挠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味包庇、袒护本土当事人,故意拖延、推诿甚至拒绝执行。

3.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些企业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假冒伪劣产品,骗取签订合同,或者借机占领市场,碾压竞争对手。这使得受害企业的产品积压,陷入危机,不得不靠负债,拖债,入不敷出。

(二)企业自身的原因

债权企业的主要原因是:1,缔约过失。首先,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仔细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结果被骗,货款打空,或者迟迟不能付款;其次,合同条款不全、格式不规范,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不明确,或者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不明确,或者未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公证手续,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第三,不能利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有效保护自己,使自己的债权实现得不到保障。2、合同履行不力。首先,其不及时行使债权,不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告付款。其结果是,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越来越多,债务数额越来越大,无力偿还,只好任其违约;其次,我们不重视自己的违约行为。比如,对方因提供不合格产品或服务而主张赔偿时,我方不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赔偿,造成对方以债务违约为借口;第三是我们无法密切关注债务人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破产等情况,对其财务变动情况一无所知,无法在对方清算期间及时介入还款。最后,当对方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时,不依法行使代位权,当对方为逃避债务而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资产时,不依法行使撤销权。3.行使索赔权懈怠。对方违约后,债权人本应及时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债权,既不及时与债权人协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解决,甚至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确保其债权实现的权利。

二、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救济

(一)双方协商清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和去年实施的新《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自主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偿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认可。

协商还债具有简单、成本低、时间限制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果债务人不守信,拒绝履行偿债协议,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通过诉讼清偿债务。协商还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法院强制还债是公力救济。当双方不能协商偿还债务时,债权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破产还债。当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确保其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四)合并和清偿债务。兼并债务清偿是指企业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者股份的方式吸收合并其他企业,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者组建控股公司,以变更法人实体,由存续企业或者控股公司清偿被吸收企业或者被控制企业债务的方式。企业兼并可以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率,优化经济结构,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被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被兼并企业安置,既有利于企业债务的偿还,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5)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按其价值折算成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消灭企业债务的偿债方式。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

(6)行使担保权益。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规定,可以在债权之上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抵押物,以其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许多债权人不重视担保物权的作用,不使债务人提供应有的担保物权,或者即使债务人提供了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也无法积极行使担保物权,其债权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下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