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利企业所得税多少分?
政策要点:
2021 1 10月1至2022 12 2月31 2月,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减按1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54.38+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同时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2)相关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8号)
二。R&D费用加扣除优惠政策内容
政策要点
1.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外的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从2018 1至2023 65438,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2.烟草制造以外的制造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从20210开始,按照11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从2021 1进行税前摊销。制造企业是以制造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享受优惠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制造业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其规定执行。总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3.R&D费用加扣可在6月5438+10月提前享受。企业在6月5438+10月提前申报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享受上半年(2021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也可以选择在6月10提前缴纳,不享受优惠抵扣,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
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R&D费用,并按规定扣除;委托境外(不含境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费用。委托境外发生的R&D费用,不超过境内合格R&D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对于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合作方应单独计算和扣除各自实际发生的R&D费用。
6.企业集团可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大且需要集中R&D的项目,合理确定R&D费用的分配方式,实际发生的R&D费用可由相关成员企业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匹配、收益共享的原则计算扣除。
(2)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2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第1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第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司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5]165 438+0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20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第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