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内容

重庆* * * *广告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 * * *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宣化路230号。

第四条公司由2名股东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

一个*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涉及营业执照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单、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及实缴情况

认购金额、出资方式、认购期限、实缴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实物货币实物货币。

第一

第二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申请公司登记前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一份。出资证明书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的号码。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资转让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所有者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1.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

4.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5.公司增加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购买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割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出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设有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本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的;被判处刑罚,执行期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超过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

5.有大量未到期债务的个人。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也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境外单位。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经营与其所在公司或者为他人经营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持有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股东大会方可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动词 (verb的缩写)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不及物动词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X.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Xi。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3.拟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动词 (verb的缩写)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不及物动词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的产生和报酬;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动词 (verb的缩写)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6.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7.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理的权限:

首先,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动词 (verb的缩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交股东审阅。

财务和跨机报告包括以下会计报表和明细附表: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状况表;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年度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报表和各种凭证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并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注册资本变更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署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3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0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的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清算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工会独立工作,公司应该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二章XI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