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三)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管理;
(四)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对下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案件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八)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刑事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
(二)调查有关单位、行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活动;
(四)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五)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履行预防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总结和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廉洁,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接受监督。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中,以权谋私;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谋取私利;
(三)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房地产开发经营、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为了个人利益;
(四)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或者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为个人和团体谋取利益的;
(五)收受单位和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六)利用职权和地位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
(七)违反规定为他人贷款、拨款、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九)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
(十)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章教育第十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防范方法教育、制度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十一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坚持全面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注重加强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