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B类进口企业核销流程
(1)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列为消费税的11类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满足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退还或免征已征增值税、消费税货物的已缴税款。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免征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有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申报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出口关口,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区分货物是否申报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除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并未报关出境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也无论出口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均不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在国内销售的收汇商品,如宾馆、饭店等收汇商品,因不符合出口条件,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金融出口销售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金融销售后才能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出口货物,而非贸易出口货物,如捐赠礼品、个人在境内购买并携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样品、展品、邮递物品等。,不能按现行规定退(免)税,因为一般不卖。
(4)必须是已收汇核销的货物。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货物退(免)税时,必须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但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外贸企业委托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在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附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出口的除外)。
二。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凭外经贸部授权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和企业各一份),申领退税登记证;
2.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首次委托出口业务前,凭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税务登记证,向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填写退税登记变更单(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和企业各执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三。出口退税的范围
(一)下列企业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退税:
l、有自营出口权或委托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
2.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己的商品;
4.保税区企业从保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采购直接出口或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限于是否有出口权);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为境外承包工程装运的货物;
(二)从事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外轮供应公司向外轮、远洋运输公司销售并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国外作为境外投资的货物;
(五)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优惠援外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出口的货物;
(六)外商投资企业为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七)国内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八)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
(九)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指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对无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借款及关联企业不予退(免)款。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货物为税法所列免税货物或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在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
2.出境需要报关,出口到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也视同报关;
3.必须在财务上进行销售;
4.外汇一定要收,一定要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用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自制货物出口不退;
2.避孕药品和用具、旧书内销和出口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的,在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过程中不退税。其他计划外卷烟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不予退税;
4、军品和军工系统企业出口军工厂生产或军工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饲料、农药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商品,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对外援助出口货物实行实报实销结算;
(四)除另有规定外,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免税,但不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出口货物或委托外贸企业自行出口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凭童贯发票出口的,免税但不退税。但是,考虑到下列出口货物所占比重较大以及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准予退税:
抽纱、手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买国家规定免税商品(含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退税。
4.外贸企业从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产品采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非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采购出口商品。
(五)除经批准的进口料件转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免税或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合同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铂;
3.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和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退(免)税可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规定办理,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的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四、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相关证书的交付和登记表的收集
企业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根据登记表和有关要求填写表格,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实后,受理登记。
3.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向企业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表》;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部分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五、出口退税附加材料
1.海关申报。报关单是进出口企业在货物进口或出口时向海关报检、通关时填写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买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写的单据。它是国外采购商采购商品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会计部门记录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采购发票。提供采购发票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出口产品的供应商、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为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此来划分和计算采购成本。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
5.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生产的以到岸价结算的自制产品,还应附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和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口成本金额和已缴纳的各项税款。
7.产品税证明。
8.出口收入已经注销的证明。
9.其他与出口退税相关的材料。
不及物动词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有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要跟踪退税率的最新变化,可以查看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上的税率快速栏,可以查询多年和时间段,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
从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以下商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
(一)现行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和1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路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产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2.小麦粉、玉米粉、鸭片、兔片等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三、取消附件3所列原油、木材、纸浆、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相应取消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汽油中未锻轧锌(商品代码2710110)(商品代码7001)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二)附件4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如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及其精矿,减为8%;
(三)将附件5所列焦炭半焦、炼焦煤、轻重烧镁、萤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降至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货物外,对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15%的所有货物,出口退税率降为13%;凡现行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出口退税率降为11%。
5.出口企业在2003年6月5438日+10月05日之前已签订的成套设备(出口金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单台、件价值654.38+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变动。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65438+2004年10月1之后的,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必须在65438+10月65438+2003年5月5日之前在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并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165438+2003年10月30日之前。对2003年6月165438+10月15之前未办理登记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6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实施日期以上海出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为准。
七、第一签退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税。
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照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撤退”的方法当据。
退税额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乘以人民币外汇牌价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国内货物销项税额+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报价×税率-本期总进项税额。
当期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人民币外汇牌价×退税率
八、“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时,将不可免、扣、退的税转入成本。
借方: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
2.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外国企业出口产品的免税和退税——免税和退税的会计处理
3、收到退税时,根据银行回单
借方: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一般在出口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还的,视同内销。每一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都不一样,每年都在调整,像
服装出口以前是17%,现在是17%,退税11%。
九、退税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单丢失了怎么办?
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分销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遗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复印纳税申报凭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申请退税,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凡未经卖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复印纳税申报凭证”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遗失出口货物税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须提供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该批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证明,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章的专用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以及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专用税收缴款书所列税种已入库的证明,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可以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证明向海关提出重新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填制证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证明(出口退税联)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以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发。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收汇核销单补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出口收汇核销单换证申请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单);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代理出口货物损失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应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不予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代理出口不予退税凭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出具出口代理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由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印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及其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受托人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发出口代理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代理出口货物换证申请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不予退税证明;
由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印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及其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客户可以直接联系亿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进口联系人:雷先生(从事进出口行业8年以上)
电话号码:用户名是联系信息。
另外,集团IDC在线上有很多产品,价格便宜,口碑也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