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有色案件始末
法律解析:被告人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被告人单久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以下简称“泛亚有色”)案,该案财产相关部分已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