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集团控制或按规定并表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比率不低于35%;
(三)申请前连续3年,集团控股公司或按规定并表的成员单位年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的章程;
3.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执照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4.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比例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成员单位按照合并会计规定的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
(5)现金流稳定且规模较大;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母公司有核心业务;
(9)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外,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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