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境外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和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M&A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按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和中国司法的监督;

(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不投机倒把;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相关产品市场的过度集中、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第五条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以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获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特殊行业有特殊规定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上述行业投资者持股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地区,投资者不得投资上述地区的上市公司;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境外实物资产总额不低于6543.8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境外实物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其母公司境外实物资产总额不低于6543.8+0亿美元或者其管理的境外实物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业务行为;

(四)最近三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第七条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向投资者发行新股和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发行新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合同;

(四)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如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5)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向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三)转让方与投资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四)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如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五)投资者入股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取得上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登记过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向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控制上市公司的,应当在按照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并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登记过户。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按照第八条第(六)项办理。第十条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