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有哪些规定?

事务系统(1)

第一节一般规定

1.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有权在劳动用工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招聘员工,全面执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公司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双方都要遵守契约。

4.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人事计划、员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福利等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录用、业务调动、辞退、辞职、辞退、开除、开除等各种手续。

第二节编制和定额

五、公司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定员、定岗。

6.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职能和部门的设立、设立、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7.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立、成立、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和生产、业务发展需要,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就业人员的,必须按照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录用员工,需报总经理批准。

九、部属公司、企业需要雇用临时工,必须提前两个月提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批准。经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批准的指标和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聘用临时工。

X.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和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雇员的雇用(雇佣)

11.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要本着精简的原则录用(聘用)员工,能录用的坚决不录用,不能录用的坚决不录用,无才无德的坚决不录用,有才无德的坚决不录用,真正做到按需录用,选贤任能。

12.公司聘用的所有员工都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均由原级别人员担任,由公司根据需要和员工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14.各级员工的任命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2.副总经理、总理、助理兼总会计师、部门主任(部长)、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等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命;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会计由总经理任命;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由人事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经理任命。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辞退和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人员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先在部门、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不能在本系统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16.对新录用(聘用)的员工,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填写《录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核符合录用条件的,先签订试用合同,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

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培训。

员工在试用期内,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对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察。

试用期内,工资按拟发工资降一级。

18.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做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通过审核的候选人与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决定不录取的,试用期满后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下属公司和企业在上级批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和待遇

二十、公司有全权决定其员工的工资和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薪酬制度。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付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责任、能力、贡献、业绩、工作年限、文化水平等条件确定其工资。

二十三、劳动者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前条规定确定,并由劳动人事部发布。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表现好或贡献大的员工,可将材料提交监察部及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晋升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退休和失业保险。员工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员工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

二十七、职工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分配。

二十八、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本人医疗费用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定报销。

第五节假期和福利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按照节假日200%、节假日100%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三十、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详情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1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2.不与配偶同住,节假日不能相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共30天,可根据实际需要休假;

3.未婚员工不与父母同住,法定节假日不能相聚的,探望父母1 1次,20天,已婚员工给予4年1次,20天的旅游假。

4.职工探亲,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超过规定费用自理;

5.未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6.员工探亲假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并经人事部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春节期间尽可能安排生产单位员工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餐饮、住宿、行李托运、观光等费用由员工自行办理,不予报销。

31.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13天。如果是异地结婚,可以适当再给一次旅行假,假期工资照常发放。

三十二、产假:

1.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等)产假可增加30天。);

2.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产假为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生育期间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再加发90天;另21天女性结扎;

4.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放工资的75%。

5.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让戒指休息3天;

3.男性结扎休息7天;

4.女性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后流产休息不足4个月为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1年流产假期不能超过2次;

6.引产4个月以上,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支付上述假期期间的工资和津贴。

三十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丧假三天;应当给予不同地方的哀悼者适当的旅行假。工资和津贴将在假期发放。

三十五、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职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额外领取100%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解聘和辞退

三十六、公司有权解雇不合格的员工。员工可以自由辞职。但是,所有程序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十七、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辞职,应向劳动人事部提交辞职报告,并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必须填写《辞退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允许员工随便辞职,不允许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

39.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字。经原批准录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门向国务院办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工人如需调离公司,必须经劳动部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二、职工或雇主认为自己目前的工作不适合,可以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份工作。如果换了新工作半年还不能上岗,公司有权辞退你。

43.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解雇员工持谨慎态度。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需填写《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符合条件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职工是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联系有关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

四十六、聘用(聘用)期满,合同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手续。

如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是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的干部、工人,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联系有关人事、劳动部门安排其他工作。

四十七、员工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辞退。

四十八、辞职、被辞退、开除或终止聘用(聘用)的员工,离职前必须交回公司所有财产、文件及业务资料,交由业务渠道处理。否则,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九、被公司辞退且未续签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其计算工龄向其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七节附则

五十、公司下属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于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实施。人事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