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有新规定了。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是什么?

1.第一个重点应该修改什么?三大方面

首先是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0%。

第二是频率。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或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期原则上应当距前次募集资金日期不少于18个月。前期募集资金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可转债、优先股的发行和创业板的小规模快速融资,这个期限是不受限制的。

三是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规则。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企业外,原则上近期期末不得有持有融资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向他人出借资金、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2.焦点2什么时候实施?从出版之日起

对于新政,业内最关心的问题还包括新旧时间的划分。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戈登介绍,为实现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颁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执行,已受理的不受影响。

戈登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是一个完善的制度,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

3.焦点3新政为什么出来?有三大问题。

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条件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调整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有融资倾向。

有的公司脱离公司主业,频繁融资。一些公司偏信项目和炒作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远超过实际需求。一些公司筹集大量闲置资金,频繁改变用途,或脱离实际走向空虚,变相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受市场诟病。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品种主要受市场约束,主要针对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所以发行门槛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然而,从实际操作来看,投资者往往关注发行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的折价,而忽略了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

过分关注价差会导致资本流动的短期逐利目标,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度降低,对市场影响较大,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再融资产品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债券型产品和公募产品发展缓慢。

非公开发行以其宽松的发行条件、众多的定价试点选择和较低的发行失败风险,逐渐成为大多数上市公司和保荐人首选的再融资产品,公开发行规模锐减。与此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发展缓慢。

4.四个重点在哪里?三大方面

《实施细则》的修订和《监管问答》的制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离实际。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原则,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塞监管套利漏洞,防止投机概念和套利融资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合法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

第三,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调整规则新老划断,让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段时间消化吸收。

5.理财产品的敏感问题怎么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加强再融资发行监管,督促保荐机构梳理重审项目并进行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和认购的监管,加强证监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现场检查。

记者了解到,上述“金额较大且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需要兼顾具体上市公司的规模以及募集资金和财务投资的金额,在发行部门的审核过程中会进行判断。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或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期自前次募集资金到位之日起不得少于65,438+08个月”中65,438+08个月的确定,是基于对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的统计计算和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到位的效果分析。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应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把好关口,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

第二部分:几个敏感问题的解读。

统计显示,去年证监会审核的再融资、优先股、可转债总额约为6543.8+0.000亿,其中再融资涉及7000-8000亿元。

敏感问题1

大额长期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上文提到的“财务规模大、期限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具体上市公司的规模以及募集资金和财务投资的金额,在发行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如果募集资金少但财务投入大,就会受到限制,限制不融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控制过度融资。

敏感问题2

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为避免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新政包括“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得少于65,438+08个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1992颁布的《公司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得少于12个月”,但2006年《公司法》修订时删除了这一规定,新政策重启了时限。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历次融资的统计计算和对前期项目募集资金是否到位的分析,计算出18个月的对价,为当前市场上部分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戴上了“紧箍咒”。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应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把好关口,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

敏感问题3

如何满足上市公司合法合理的融资需求

“此次再贷款新规,是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抽离现实的重要举措。”上述业内人士指出,此举不仅解禁了组合推动再融资方式多样化,堵住了监管套利的漏洞,防止投机概念和套利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也满足了上市公司合法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了资本市场的融资结构。为保证市场平稳运行,落实新老划断,已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并预留一定时间供市场消化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