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内幕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法律主观性: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并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这里的内幕人士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主管部门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上市公司服务并接触或掌握内幕信息的律师、会计师等。

法律客观性: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知道内幕信息的人,即知情人。内幕人员是指知悉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根据《刑法》第180条和《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因持有发行人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因其成员、管理、监督、职业身份,或者履行雇员、专业顾问职责,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65438。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公司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因其在公司的职务可以获得公司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因法定职责管理证券交易的人员;6.因法定职责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二)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构成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者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会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获利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客观上,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只能是由于疏忽大意,误认为信息已经公开,不构成本罪。但是,对于这种过失行为,也要进行行政处罚。(三)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之前,利用其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犯罪是利用内部消息实施的。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购买房产的重大决策;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有重大债务且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行为;5.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或者严重亏损超过其净资产的10%;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权发生重大变化;9.决定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10.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中,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12,公司分红或增资的预案;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15.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性超过资产的30%;1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造成重大损害的;17,上市公司收购相关预案;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信息不包括利用公开信息和材料对证券市场的预测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