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设立的法律依据: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依据,未经股东会批准,该担保无效。

以下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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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