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员工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

法律分析:(1)在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在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近期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禁止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予以鼓励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监事不应包括在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外籍员工,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作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鼓励对象:

(一)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65,438+0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