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者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或者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运作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证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创新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委托给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有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等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证券的资产不得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20%,并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无限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标的,通过专项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逐项提出申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发起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工作的经历,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道德,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