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导读: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审计在我国是一个新概念,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企业改制的发展而产生的。所谓企业转型,就是把全资国企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的核心环节是改制企业资产的评估和确定,企业改制过程审计是保证改制企业资产安全的一种监控手段。
重组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改制全面展开,改制后的大多数企业生产经营趋于正常化、规范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改制也暴露出一些需要完善和规范的问题。这里就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避免和借鉴。
第一,企业改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只重视对不动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商标、专利、商号、企业名称等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有意从事企业改制的人,往往为了降低购买股权的成本,试图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从企业总资产中剔除,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其归为现有资产。为了尽快盘活企业资产,党委政府不评估或低估无形资产的情况也很普遍。而且对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资质和能力,做出准确的无形资产评估,缺乏应有的监管。同时,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机获利,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通过拉关系、托人,想尽办法降低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多采用行政手段,通过与有意从事企业改制的经营者协商转让、零转让等方式实现企业改制;国有股未经批准出售,《国有资产出售法》明确规定,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出售国有资产,出售程序严重违法,最终导致暗箱操作,未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此外,在实践中,大多数重组企业都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远大于资产,这就给了从事重组的经营者一些机会,让他们不用付出一分钱,就可以用债务抵消所购买企业资产的价值,从而大大受益。此外,企业改制中原企业旧账未清理,现实中仍有大量存在债权人及其能力,不存在债权人或财产继承人不认真核实死账、坏账的情况。盲目抵消企业债务,必然导致大量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向个人,最终将极大损害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3)企业改制缺乏机制约束,逃漏债务现象依然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的体制改革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齐头并进,没有统一的领导和监督机构。开展的企业改制工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房产、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脱节。,使得这些董事和职能部门无法参与企业改制工作。特别是在原企业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强制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中止,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行政部门着眼于地方利益保护,在企业改制中低估、低估国有、集体资产,虚增债务?视而不见?。企业改制还可能导致债务转移到没有履行能力的部门,使改制企业轻装上阵,侵害债权人利益。这叫重组,其实是逃废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还有一种情况是大股东玩?空手道?把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其基本做法是以企业的资产为担保,向银行贷款购买股份,然后成为企业的大股东。通过这种手段,企业被收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大多数情况下,改制企业的职工并不会实际出资购买企业资产,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而是会用企业所欠的工资来抵消企业资产。这表面上看似公平合理,实际上却是一种逃避债务的方式。这样一来,本企业员工的权益将得到保护,而原有的企业责任财产将会丧失。
(D)由于结构调整,工资构成是单要素工资,工资的合理要素被破坏。
劳动者的工资由多种分配因素决定,体现了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包含了劳动者解决自身生存、赡养父母、教育子女的费用。企业改制前,工人工资仍按规定内容发放。但是,企业改制后,一些企业的负责人错误地认为政府控制不了改制企业,工人的工资由企业自己决定,于是自行制定工资标准:管理人员工资标准高,工人单苦力工资标准低,很多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随意增加计件工作增加劳动强度,变相延长工作时间,有的取消工龄津贴等劳动者必要的福利待遇,有的规定每月出勤时间在25天以上,侵犯了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和加班待遇。这些规定严重损害了正当的工资组成部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为企业创办做出多年贡献的老工人。企业改制后,显然不能再因为年龄大而从事与年龄不符的岗位,只能量力而行。所以按照企业不合理的工资标准,这些老工人只能拿到简单微薄的工资,难以承担基本的家庭责任。这样的工资标准在改制企业中普遍存在,已经足以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
(五)法院审理改制企业案件适用法律存在诸多困难。
由于企业改制的过程相当复杂繁琐,不可能面面俱到,广大法官对改制案件的审理缺乏整体观念,势必会引发一些纠纷。重组中遗漏或逃避的债务如何处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5438+10月3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我国公司制改造缺乏规范性,为企业担保形成的债务往往被遗漏,形成原企业?债务泄露?。《条例》对漏债责任没有规定。比如评估报告不真实,买方是否会承担超额债务;如何理顺新老企业关系,承债主体资格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界定。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企业改制纠纷案件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复杂,涉及面广,要慎重处理。人民法院也要上下协调,上级法院要指导下级法院处理好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否则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依法规范和引导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极为重要。
二、规范企业改制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健全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管机制,建立统一的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完善和规范企业改制立法。统一管理我国改制企业的国有和集体资产,严格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管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通过市场化运作,可以增加产权交易市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实现国有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减负增收的目标,保证企业改制的良性循环,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通过立法的完善,使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获得完善明确的法律体系,规范政府行为,淡化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行政色彩,使其充分发挥监督协调职能,发挥反垄断控制、依法指导改制、提供政策法规、优惠政策、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等服务型作用,为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社会软环境。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监管,用法律手段规范改制企业的行为,保护职工利益,使改制企业走向法制化轨道。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未经批准禁止出售国有股。国有资产出售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必须经过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才能出售。然而,现实中有很多企业未经批准就出售国有资产,出售的程序严重违法。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注销,并按法定程序重新销售。
(三)明确职责,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合格中介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改制中避免纠纷的原则,严格产权评估、拍卖和交易公告的制度化。对于评估报告中弄虚作假、隐瞒或遗漏债务的中介机构,要追究其责任。在产权交易中,应借鉴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尽量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在改制过程中,应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转让手续,并征得债权人同意,以避免产权交易中的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严格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专门机构或企业,降低企业的责任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担保在保证债务顺利履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担保债务的不确定性往往导致企业重组中担保债务的泄漏。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防止企业改制中债务漏损的发生,杜绝企业间相互担保,避免企业相互损失,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所以要建立专业的机构或者企业。比如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可以将风险差异化转移给担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可以开展专项业务,以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企业在经营中承担责任的风险,使企业真正轻装上阵,保证企业平稳运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五)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和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是改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因为我国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与管理者的关系不是完全的雇佣关系,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参与企业监督管理的民主权利。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既是职工,又是股东,他们不是被雇佣的。政府部门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建立健全下岗职工救济机制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充分保障职工利益,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限制企业的绝对权力,解除职工后顾之忧。劳动部门要规范劳动合同,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劳动法,避免侵害职工权益。劳动、仲裁、监察、司法部门要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促进社会秩序稳定,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确保企业无后顾之忧、健康运行。
(六)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企业改制中的司法作用,处理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纠纷。处理改制企业案件应把握以下司法政策和原则:
1、企业出售中隐瞒或遗漏的债务科目的确定
债务随资产转移原则的灵活运用。出售企业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公告期间申报债权的,买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买方可以再次向卖方索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由债权人向出卖人主张债权,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出卖人未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的,或者公告通知债权人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企业出售中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合并中隐瞒或遗漏的债务承担者的确定。
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原则上由合并方或新的管理者承担。双方已履行公告程序的,隐瞒或遗漏的债务由合并方或新管理人承担。债权人在公告期间未申报权利的,善意合并方不承担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部分。隐匿或遗漏的债务,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承担。合并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仍应当承担这部分债务。新的合并与此完全不同。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权利,存续企业作为合并方,也将承担这部分债务。不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程序,或者公告通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隐藏或遗漏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
3.正确处理企业改制中内部职工工资和股权转让融资问题。
企业内部的职工工资和资金折股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但企业的总资产不会减少。企业为了避免债务,把员工的工资和集资变成新成立企业的股权,再用一部分资产冲抵,投资到新的企业。原企业有恶意,利用企业重组剥离资产,逃避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新企业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分离后原企业债务的处理。
第一,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的,经债权人同意,按当事人的约定办理。二是法定原则。当事人对债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有约定但债权人不同意的,由分立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立企业之间的债务分担或者追偿问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分立后的资产比例进行分担。
5.中国企业的整体转型是公司的责任。
只要企业整体改制,原企业的债务就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国有企业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时,其全部资产投入国有独资公司,原国有企业法人资格消灭。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是国有企业的延续。新成立的公司与原企业之间存在继承关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一般转移到重组后的公司。
6、部分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责任。
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被转让的债务经债权人认可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协议,将由新公司承担。不承认债权人的,由原企业承担,与新公司无关。第二是债务跟随资产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原企业重组后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新公司在其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7、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问题。
从企业的外部来看,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未消灭,企业法人的负债财产在相对性原则下仍延续原状,不转移。也就是说,原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改革后的股份制承担。发生债务漏损的,改制企业在承担后有权向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企业股份制改革实施前,应当自作出改革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向企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向改制企业主张权利,改制企业有权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不申报就失去了对改制企业的权利,只能向原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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