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支出项目

扣除项目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践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个方面:①企业发生的支出应与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区分开来。收入支出直接在当期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二)企业非税收入形成的用于支出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和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费用、业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即销售商品(产品、材料、边角料、废料等)的成本。),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服务的营业成本。间接成本是指* * *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相同成本,或为制造和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的相同投入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服务的营业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的因果关系和成本计算对象的产出,以合理的方式分配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

2.费用。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直接确认为进口佣金以调整商品采购成本)、寄售费、经营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及福利费等。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净额、汇兑损失净额、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3.税收。指企业缴纳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以外的所有税费,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及附加。这些税允许在税前扣除。税款的抵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期抵扣;二是当期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以后期间扣除。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存货盘亏、固定资产和存货毁损报废、转移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企业发生的亏损,扣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5.扣除的其他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外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扣除项目的标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者规定的标准扣除。

1.工资和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与之发生雇佣关系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及其他与雇佣或雇佣有关的费用。

2 .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不超标的按实际数扣除,超标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予以扣除。

(二)企业拨入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应当扣除。

(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下一纳税年度的,予以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

(二)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时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综合性银行;还包括全国性保险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等专业保险公司;城乡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等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性、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或组织。

5.借贷成本。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借款购建超过65,438+02个月仍可出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应当将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相关资产交付后发生的贷款利息可在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发生的货币交易以及按照期末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折算为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关的损失外,允许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结转后的纳税年度扣除。

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应与赞助费用严格区分。企业申报扣除广告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广告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费用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某些媒体传播。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允许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发生变化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允许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保险费。

11.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下列方法扣除:

(1)通过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平均扣除。经营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就构成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12.劳动保护费。

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

13.公益捐赠支出。

公益捐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归法人所有。

(4)收入和劳动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法人设立目的的企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者营利性组织。

(六)不得从事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人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4.与资产相关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递延资产允许扣除。

15.费用由总公司分摊。

允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扣除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范围、限额、分配依据、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

16.

企业当期因盘亏或毁损造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净损失,经企业提供的存货资料经主要管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视为企业的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随同存货损失一并抵扣。

17.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4.不能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费用不得扣除: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制冷收入。

2.企业所得税。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征收的滞纳金。

4.罚款、罚金和罚没财物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和司法机关处以的罚款、罚没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支出。

7.未经批准的储备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储备支出。

8.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其他与收入无关的费用。

动词 (verb的缩写)弥补损失

亏损,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规定,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益弥补。下一年度收入不足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冲减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

第五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是资本投资形成的财产。资本性支出和无形资产转让、开办和开发支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一次性从纳税人的总收入中扣除,只能通过折旧或转售分期扣除。即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根据税法规定,纳入税务处理的资产形态主要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除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以外,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予调整。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l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可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2.自建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租赁合同未约定支付总额的,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

4.有盈余的固定资产的全部重置价值为计税依据。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差额均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和已出租的外,均按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费用增加计税依据。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1.除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单独估价。

7.其他不允许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允许扣除按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3年。

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折旧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是指活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或者将来作为农产品收获的生物资产,包括种植的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和供出售的牲畜。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畜牧生产和役畜。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保护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一)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依据。

(二)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允许扣除按照直线法计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其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1.林木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2 .牲畜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可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依据。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基础计算。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自行开发费用的无形资产。

2.创造自己的好感。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能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方或受让方,相关法律或合同对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扣除购买商誉的支出。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当摊销一年以上或者几年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分期摊销,准予扣除。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改造支出。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

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相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为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造支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的,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费用外,折旧年限应当适当延长。

大修理支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的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应当自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动词 (verb的缩写)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为销售而持有的产品或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1)存货的计税基础

库存成本确定如下:

1.以现金支付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为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2.以现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应当以产出或者收获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基础。

(二)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从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中选择。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转让上述资产时,允许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净值。其中,资产净值是指相关资产和财产的计税基础扣除折旧、损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时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损益,并根据交易价格重新确定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不及物动词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形成的资产。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投资资产的投资成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格为成本。

2.以现金支付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在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应在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处理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是指企业在财务会计上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即企业在平时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纳税申报时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有差异的,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后的清算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收益,是指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种清算费用、损失、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超过实收资本的余额。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的,往往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不一致。因此,税法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才能计算缴纳所得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