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公司会计准则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金融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资产管理,识别投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集中度风险,确保公司偿付能力足以满足流动性需求。

第四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和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制定投资策略,安排投资资产结构。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和流动性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资产结构。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银行存款管理。总资产超过6543.8+00亿元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公司银行存款总额的20%;

(二)在非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公司银行存款总额的60%;

(三)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建立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定期分析子公司、合营企业和关联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五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保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应收分保准备金等债权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不动产资产管理,严格区分自用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分别管理。

保险公司不得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不动产纳入自用不动产管理。保险公司不得将为提供劳务或管理而持有的不动产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保险公司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受损物资和理赔资产的管理,建立受损物资和理赔资产的收集、保管、处置和盘点等内部控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