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
保险公司应当拥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并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保险公司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其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应当拥有的资本数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授权资产与授权负债之间的差额。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确认的资产。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以下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公司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5,438+0,000%的保险公司;(2)充足I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至150%之间的保险公司;(3)充足二类公司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不会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中国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处理
对于资本不足的公司,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广告;
(四)限制设立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转包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购买固定资产;
(六)限制资金使用;
(七)调整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的健康运营非常重要。一旦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不仅保险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将受到威胁或损害,还可能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国家监管保险业的重要目标和监管的核心内容。
根据国家保险法规定,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允许倒闭,只允许被同行业收购,投保的保险合同由收购方继续履行。
今年3月20日,保监会下发2014号监管函5号。2013年四季度末,信泰人寿实际资本为-1475万元,最低资本为7.9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为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保监会责令信泰人寿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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