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建筑公司示范章程,建筑公司示范章程选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南京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90号2号楼2单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体育设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钢材、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9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股东证书号码(万元)实际出资(万元)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马良526货币。
26
2004年7月8日500
3月11货币
货币林勇167.5货币32.5
135 2004年7月8日
3月11货币
货币华锐206.5货币
6.5
2004年7月8日
3月11货币
货币合并900 900,其中货币865。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第二十五条聘任和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6三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