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成立公司需要签什么?

法律分析:1。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比我国合同法中一般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因为作为商事合同,合伙合同的任何一方的主体都不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存在所谓的能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伙合同。

2.作为商事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其主体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比如国家公务员、学校老师、现役军人等。

3.合伙合同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充分协商,就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出资数额、方式和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入伙和退伙、合伙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4.就出资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利出资和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合伙合同可以约定评估方法或者折算为现金。

5.就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而言,合伙合同应以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为基础,使亏损分担按双方约定的利润比例确定,亏损分担按分享的利润比例分担。特别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合同不得约定利润全部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亏损全部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同样可以得出结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不得享有利润分配或者部分合伙人不得承担任何损失。

从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的基本原则可以推断,合伙合同中合伙人退出合伙时不返还累计合伙的共同约定,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不分配利润,该约定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均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从事合伙经营的营业场所和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纳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所在地;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执行合伙事务;

(七)入伙和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