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担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详见《公司法》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二)此外,还需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法人责任外,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撤销或者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或者终止时未及时申请登记和公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特殊情况下,你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有助于履行义务;在下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代替货币出资的,评估定价后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评估的价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额外出资义务;追加出资是指除各自的出资额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缴纳超过其出资额的出资额。追加出资义务是公司章程中的任意一项,即公司法没有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即发生效力。

6.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实信任;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交付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退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本,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