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新增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

1.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只能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哪些再保险业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2)分保。

二、保险公司不能做什么?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费回扣或者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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